邬馨媛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邬馨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6
浏览量:694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内01执复7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某电力企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利,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馨媛,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执异1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XH公司与被执行人SBD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09)赛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SB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拖欠XH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款486087.44元,同时支付从2005年9月15日至2009年10月12日的利息486087.44元×4年×5.31%=103244.88元人民币。二、SBD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XH公司新增工程款698100.5元。三、驳回XH公司对SBD公司南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XH公司不服,上诉至呼和浩特巿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0)呼法民一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呼和浩特巿赛罕区人民法院(2009)赛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09)赛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SBD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XH公司新增工程款728717.6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SBD公司、SBD公司南方分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内检民抗(2013)12号民事抗诉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3)内立一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民抗一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10)呼法民一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SBD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拖欠XH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款486087.44元,同时支付从2005年9月15日至2009年10月12日的利息486087.44元×4年×5.31%=103241.88元人民币。二、驳回XH公司对SBD公司南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4)内民抗一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呼和浩特巿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法民一终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维持呼和浩特巿赛罕区人民法院(2009)赛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SBD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XH公司新增工程款698100.5元。一、二审诉讼费31570元由SBD公司承担。2016年9月1日,XH公司向赛罕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内0105执017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或划拔被执行人SBD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9553元。2016年11月28日,SBD公司对冻结其银行存款不服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12月8号,XH公司对冻结SBD公司银行存款数额不足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内0105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本院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内0105执01747号执行裁定中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SBD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变更。又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内0105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SBD公司的异议请求。SBD公司对上述两份执行裁定均提出复议,呼和浩特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内01执复5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内01执复49号执行裁定书,均裁定:驳回SBD公司复议申请。2016年12月29日,*向赛罕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内0105执异2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2016)内0105执174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SBD公司提出复议,呼和浩特巿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内01执复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SBD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巿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执异239号异议裁定。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6)内0105执017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SBD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6209元。呼和浩特巿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4日作出呼赛检民(行)执监(201715010500032)号检察建议书,认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有误,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
另查明,被执行人SBD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698100元、案件受理费31570元、执行费9697元,共计739367元转账到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
执行法院认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除支付申请执行人新增工程款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外,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5执01747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SBD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6209元,执行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过程中,计算上有误,多计算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计算应分段计算,从二审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送达后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中止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判决送达后一个月的履行期到SBD公司履行判决内容为止),因此应重新计算后予以变更。故异议人所提异议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对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6)内0105执01747号之一执行裁定中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某电力企业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变更。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复议申请人*与内蒙古某电力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民抗一字第61-2号判决维持赛罕区人民法院(2009)赛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的判决第二项,即“内蒙古SBD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内蒙古XH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增工程款486087.44元十212796.5元=698100.5元人民币”。一审判决已经确定了履行期间,故应按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计算利息。二、呼和浩特巿赛罕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内0105执异113号执行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巿赛罕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内0105执异113号执行裁定认为“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过程中,计算上有误,多计算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计算应分段计算,从二审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送达后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中止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判决送达后一个月的履行期到SBD公司履行判决内容为止),因此应重新计算后予以变更。履行债务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不被推翻,被执行人就应当依法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依据在于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依据的法律效力没有受到相关诉讼程序审查的情况下,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间原则上应当计入延迟履行期间,不能仅仅因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决定暂缓执行而免除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责任。三、本案中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分段计算。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为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本案中,二审撤销了一审的部分判项,再审判决生效前,对债务人来说,其履行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期间是由二审判决确定的,并非依据一审判决。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项的,二审判决的效力被否定,一审判决由于再审判决的生效才成为有效的判决,其法律效力源于再审判决的生效。也就是说,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由再审判决的生效时间确定,再审生效时间即为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因此,应根据再审判决生效时间,结合一审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和履行期间,计算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应按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期计算缺乏法律依据,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5执异11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尔查

审判员  任小军

审判员  郭丑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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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邬馨媛
  • 执业律所: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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